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

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