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