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进口单位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给《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在每集片首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