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几类: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的综艺、专题节目。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的综艺、专题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