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对于经核查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
第七条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庭前会议前,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
第十六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第十七条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再…
第二十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
第二十七条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全面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第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