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