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