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