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