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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决定,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第六条: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四、 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七、 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七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十、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十条。 十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十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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