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