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