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