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