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第三百条第二款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第四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