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一、 第三百一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