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