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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23

23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