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三百条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