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 (二) 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 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 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1、 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强行索取财物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 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1、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1、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 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 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 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1、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 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一) 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十二) 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 渎职犯罪案件

(一) 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 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1、 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 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 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 3、 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 4、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 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1、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 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 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 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1、 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 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 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 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 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 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 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 3、 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 4、 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 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 2、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 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 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 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1、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1、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 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1、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 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1、 放纵走私犯罪的; 2、 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 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 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二十二) 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二十三) 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1、 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2、 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 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四)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二十五)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1、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 2、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 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1、 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二十八)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二十九)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1、 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 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 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1、 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 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十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1、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 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1、 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 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 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 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1、 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1、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 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 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 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1、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 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 造成冤、假、错案的; 4、 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 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 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1、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 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 造成冤、假、错案的; 4、 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 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五) 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1、 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 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 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1、 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 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 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1、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 附则

(一) 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 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 (四) 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 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 (六) 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