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 附则 (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七) 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 附则 (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