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原则,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当事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协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扶贫脱贫措施,提高救…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可能属于贫困人口线索,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应当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保障… 第七条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扶贫部门;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用好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进一步拓宽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救助金发放效率,完善救助金发…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 第十二条 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救助案件办结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等材料,移送…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扶贫部门进行回访,掌握其脱贫及相关政策措施惠及情况,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日常事务,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并及时向对方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督导,抓好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助力脱贫攻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对贫困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动态跟踪记录救助和扶贫脱贫情况,并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在每年一月份,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执行中遇有具体应用问题,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