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救助案件办结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等材料,移送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