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扶贫部门进行回访,掌握其脱贫及相关政策措施惠及情况,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