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扶贫部门;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本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由其他政法单位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他政法单位,并告知扶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