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可能属于贫困人口线索,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应当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保障各项扶贫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工作精准到位,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

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扶贫部门应当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贫困识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依照前款规定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