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妥善保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管制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