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