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