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