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