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需要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