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