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