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 第七条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 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申请人,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申请人检测报… 第十二条 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 第十三条 型号核准证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应当保证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不降低,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与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指标相一致。 第十五条 型号核准代码应当在无线电发射设备上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 第十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型号核准代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凭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临时进关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备案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维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得改变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第二十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说明中标注微功率短距… 第二十六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加装滤波器、安装屏蔽设备以及更换电子元器件等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时向社会公…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第三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台(站)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