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说明中标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标注方式和样式另行制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中应当注明“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字样。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中应当注明“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