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纸质或者电子型号核准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子型号核准证与纸质型号核准证具有同等效力。
型号核准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核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型号核准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型号核准有效期等内容。
型号核准证的有效期不短于2年,不超过5年,但因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以及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另有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