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检测机构,并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开展技术检测,提交检测报告。

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组织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检测所需时间包括样品寄递、运输、调试、测试时间。

因测试样品质量或者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寄递的,申请人应当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现场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