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
第六条
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见附件2)使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射电天文台电磁…
第九条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进口无线充…
第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无线充电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
附件:1.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2.
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台址及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