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