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及专用标识;

设备采用的无线充电机理、额定传输功率、额定工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

设备符合国家《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无线充电设备禁用区域,禁止使用无线充电功能;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