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