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十二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