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