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设立申请书;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