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同时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法定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集基层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做好审核、汇总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的统计数据,除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外,…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时,应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数字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