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