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 凡新闻出版总署已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方式进行统计调查的,不得报送手工报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