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时,应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