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