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同时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影响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