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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稅率與計徵辦法

第十一條 以戶為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全年平均農業稅入不超過一百五十市斤主糧者,免稅。 第十二條 農業稅的稅率規定如左: 第十三條 凡農業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計算者,依左列規定計徵: 第十四條 凡納稅戶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縣(市)者,其農業稅依左列規定計徵: 第十五條 農業稅以總收入為計徵標準,自耕地、出租地和佃耕地,因其收入性質有總收入和純收入的不同,依照政府獎勵勞動,照顧生產的原則,應按左列規定折算後,再依照第十一、第十二… 第十六條 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納稅辦法依左列規定辦理: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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